法律问答

事故发生在2011年1月1号下午五点,伤者当时头戴安全帽正在建筑工地全力干活,突然从两米多高的模板上摔了下来,下面是一堆钢管,摔下来之后还很清醒,能说会走。五点半的时候送到医院检查说是脑出血,是内脑出血(丘脑和脑干)不能做手术只能保守治疗,现在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基本是抢救无效。病人以前有一点高血压,但是生活非常的正常良好。但是医生说脑内出血一般是由高血压引起的,和工地没关系,不能算工伤、、、、、。但是根据“新《劳动法》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我觉得应该算是工伤。希望有好心人帮们解答一下,如赔偿等问题

2018-11-07 10:18: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工作中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换句话说,只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
  • 这种情况视为工伤,可以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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