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天又一个改变事实和性质的劳动仲裁结果出来了(柳州市)。在公安人员严厉的语言下,在被严格要求在监控的办公室下签名送达,我一个人心早碎了,无所谓难不难受。。是想再进一步牵着受害人鼻子往痛处走。。这种社会、这种政府已不是真正法制意义上的政府。还几十次的让派出所的人维持不必要的秩序。。几次违法办事。。一个仲裁案办了半年,结果只是违法办案,为各方推脱责任,让受害人接受霸权式的野兽法律结果,是工伤没有工伤赔偿。。单位不赔,劳动部门也拒赔,只想让受害人一辈子往上告!。。这样的政府是政府吗,是正腐吗,是真腐!是真虎!是真正义上的吃人的老虎!真正的野兽!!!(没法选择案件类型,早已被强行改变性质多次,几个案件联系起来就会明白一些,丧尽天良只是对那些野兽害人的事轻微的和无可奈何的描述)

工伤索赔
2018-11-06 12:46: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 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患职业病的;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