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3年在执行任务中遭到交通事故的伤害,现在高位截瘫,于2005年5月20日认定工伤鉴定为伤残一级。至今未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单位一直是发给我不定工资。我也一直申请享受工伤待遇,单位一直没有给解决。在2016年单位给解决工伤待遇,但是,是以《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计算。2016年单位给我解决工伤待遇是否应该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计算?

2018-11-06 07:48: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进行工伤认定后,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即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12个月,期满仍需治疗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24个月。治疗结束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级别)后,1至6级伤残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每月伤残津贴,7到10级离职后享受由单位发放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社会保险法》是规范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的保险行业的大法。
    2、而《工伤保险条例》则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制定的专项法规。
    3、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是专项法规与行业综合法律的关系,即《工伤保险条例》服从于《社会保险法》。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长短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省规定的标准略有不同。
    5.伤残津贴:劳动能力致残等级1-6级,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6.工伤一次性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例如: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各省规定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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