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2年10月24日,某单位职工在饭店吃饭喝酒后,私自给同事替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2018-11-05 09:06: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警只对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做判断,不对事故以外的其他人(乘车人除外)的法律责任做判断,当然其他人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公司、单位、车主以及其他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个人都是一些比较常见的连带责任主体,一旦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车主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人的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由驾驶人承担,车主不承担事故责任。
    但是车主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驾驶员一起承担赔偿)。而这种连带责任的判断就需要看在本起事故中车主是否具有过错,比如把车借给或者让给一个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把车借给明知醉酒或者其他因素不能驾驶车辆的人、或者明知自己的车辆存在故障不能驾驶还借给他人驾驶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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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则是工伤。所以交通肇事 工伤应按照以下内容赔付。
    1、具体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去做。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赔偿。根据当地标准和实际应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辞职或解除合同的,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要等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做工伤级别鉴定。
    3、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期间的工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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