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底在公司受了伤,脸部被划了两道两厘米的伤口,有骨折现象,因为还没有毕业,劳动局不让做工伤鉴定,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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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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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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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工伤申领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与工伤补偿待遇需一同预约时间办理)。
(一)工伤医疗待遇申领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张;
3、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单据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处方(注:清单与单据金额要相符);
4、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门诊病历、仪检(CT、MRI、B超、X光等)报告;
5、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开户帐号的印鉴卡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无住院无伙食补助的不需要提供)
7、领取相关待遇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工伤补偿待遇申领(只有评到等级才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
3、一寸免冠彩照1张,4R寸的伤残彩照1张;
4、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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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