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2016年3月5日晚上在王府井百货工作在处理收尾事宜后,被其商场消火防盗门门边割伤右脚后跟,致使右脚跟腱断裂,3月7日申请了工伤认定,5月7日做出了‘同意认定为工伤’3月21日出院至今日常行走不是很便,也无法长时间进行体力活动,然现在公司以‘已过三个月医疗期’为由要我去上班或请病假,如若不去上班或者请病假就视为旷工解除劳动关系,再则公司从我受伤到现在都没有给我发工资,还说我只有三个月医疗期只给我发三个月工资,工资得等鉴定结果出来后按长沙最低标准的80%发,还要扣除个人保险部分,我想问下我是不是只有三个月医疗期?我可以按医嘱上的时间休工伤假吗?我如若不去上班是否要请病假?还有工资至今不发合理吗?工资标准是按公司说的那样吗?

2018-11-04 12:07: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待遇有哪些?
    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条例第
    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
    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确定,各地规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所以,即使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病假期,员工也是可以请病假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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