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隶属北京市企业的下属医院的医生,按照医院规定,在夜班值班期间要同时肩负住院部住院病人及门诊部急诊病人的诊治工作,在2010—11—11 值夜班期间接到急诊护士的电话通知急诊有一病人需要我前往急诊应诊,我即刻从住院部赶往急诊,在必经途中突然遭到三名歹徒不明原因殴打,殴打后歹徒逃跑。然后我来到急诊并报警,经医生检查处理发现头部多处受伤,双手部分手指骨折需住院治疗。本人及家属要求申报工伤并递交申请,但是企业安全处以殴打原因不明,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必然联系为由退回申请。曾经电话咨询石景山社保也表示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理由与企业安全处理由相同。医院也以殴打原因不明,并声称目前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及条文为依据来处理此事,医院处理结果如下:从受伤日起考勤划病假发病假工资。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待警方一年内破案后查清事实,再决定是否申报工伤。至今警方无任何实质性进展。医院也没有监控设施,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我想咨询以下事情:1 我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条件?如果符合我个人如何申报工伤?2医院对此事是否承担责任,目前处理是否合法?如应承担那么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目前我国是否有相应法律条文可以依循?3 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018-11-03 14:41: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申报工伤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应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工伤,若没有申报的,员工及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工伤保险部门提出申请,规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之内必须要申报的,否则过期不候。经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对于工伤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治疗工伤要确定一个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生活护理的,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企业应承担下列责任与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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