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一工伤赔,厅长主持在厅外和解的,当时就打印好了庭审笔录,该笔录最后几行写到: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根据民诉法第91条规定,本案当庭兑现,不制作调解书。请双方当事人校阅笔录并签字,现在闭庭。”

    之后,双方按笔录内容都履行的赔付款的收支行为,且在笔录上签字,厅长也签了字,他说,已结案,此后也不需要法院再出具什么资料给我们双方。

    请问凭这份笔录真的就可以结案了吗?结案,需要法院出具什么正式纸质文件资料吗?

2018-11-02 07:09: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先确认受伤的劳动者与包工头或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关系成立,依法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医疗终结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鉴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才有依据。现在没法算出赔偿的具体数额。
    二、非劳动关系的,则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调整,只能适用民法。依过错责任担责。
  •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1.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很多,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地市自行出台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等。
    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4.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