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姓名在我国变更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作变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
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改名必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