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以为公司克扣工资,现在已上劳动仲裁,想请教一个问题:克扣的部分工作是发生在2009年1月,拿到工资单才知道,马上去劳动仲裁申请的。

1,它是否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以得到克扣金额的25%补偿金?

2,克扣工资的补偿金是有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的吗?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25%的补偿金吗,这是仲裁员开庭调解时说的,是这样吗?

盼律师给我指点一下,谢谢大家

仲裁
2018-11-01 09:49: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畴,可以申请。如果可以的话,可以找支持你的同事帮你做个证明。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劳动者追索或主张劳动报酬,时间超过了一年,也不是一定不能受理(因为时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还应考虑时效中断情形)。仲裁机关的工作人员劝劳动者放弃是明显不当的,应向劳动者指出的正确的维权途径。
    劳动纠纷处理,先经过劳动调解仲裁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仲  裁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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