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一下,我家小孩八岁读一年级,在校期中考试期间,去厕所在听到上课铃声返回教室进行第二场考试时,在操场与另一名八岁小孩相撞,致这名学生右股骨折。当时学校没有一名老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在场。请问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担责吗?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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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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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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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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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