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实际工作与面试时所说每天上8小时班不符,而且没有加班费用,或者是加班费没有按1.5倍计算,是否可以提出申请,但是实际时间已过试用期,但是没有填写考核表是否可以按试用期时间提前三天提出离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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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并且,该加班时间不可以用调休处理,只能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2、安排周末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代替。
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后期安排劳动者调休,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没有调休,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且加班费还得照标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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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抢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可以提前三天向单位进行通知,然后劳动者就可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不能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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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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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