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82年12月被招为兰溪市供销社“全民计划外补充用工”,工作到84年10月被正式招为该单位“县属集体合同制工人”。84年10月参加浙江省统一招干考试通过,作为正式国家干部被兰溪市农行录用,试用期一年,89年11月转正。有当时兰溪市人事局的批文(兰人事(1989)53号),批文依据是浙劳人干(88)55号文件。这个月办退休。我的连续工龄怎么算?有人说我的退休金年限只能从94年开始算,这让我无法接受。急求助,万分感谢!

2018-10-27 07:22: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原单位应开具工资转移单,上列明你在原单位的基本工资档次。其次,新单位为你定级时,应结合工资转移单,充分考虑你此前的各项条件,如工龄、学历、原单位级别等,但并不等于你新的工资标准肯定不会低于原单位。
    至于工龄,总工龄肯定是连续计算的。另外每个单位会统计本单位工龄,那对你来说本单位工龄就需要从0开始。一些单位会设置一些自己的津贴补贴项目,会和本单位工龄挂钩。
  •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他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含本企业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总的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含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两个工作单位以上,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 工龄纠纷是否可诉,有何依据?可诉。
    下列司法解释中的“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不就是指是工龄嘛,如果不可诉,那么何必分担举证责任?法院不受理,你可以象上级法院申诉。还可以象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
    最后还可以找人大,院长接待日找院长要求给出不予受理的合法理由。总之“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说法过于泛泛,很难说是因为什么不予受理。

    3、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即是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需要计算工龄,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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