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哥和我嫂子于2010年结婚,但是由于当时我嫂子没到年龄,所以没领结婚证,但是双方两家都摆了酒席,也就是所谓的事实婚姻吧,之后两人分居异地,今年我哥去了外地打工,可我嫂子却在今年6月份跟另外一男子结婚并领证,请问我哥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2018-10-26 15:07: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处的“事实婚姻”以同居关系处理,不能和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相提并论。
    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类似陪嫁,可以视为债权债务来处理。现在打官司要求要回的依据不足,当时是作为共同生活的目的女方(女方家庭)给予2人的生活保障。现在这10万元可能已经用完,一般没有返还的理由。
    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把如果能把“陪嫁”和“彩礼”视为同类性质的概念的话,那么返还就有法律依据。因为双方都没有领证结婚。因此,此处是一个突破点。
  •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法定婚龄与晚婚号召,一个是防止早婚,一个是提倡晚婚;一个是强制规定和强制执行,一个是提倡和号召,不应将两者人为地对立起来。经过宣传教育,有些达到婚龄的人坚持要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即男女一方或双方不足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属于晚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当然最近是有传要将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提前,但尚未进入相关法律。
  • 注意的是,在新的婚姻法中,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
    普通婚姻,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事实婚姻与普通婚姻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办理了婚姻登记,其法律关系及相关的权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的特征有几种表现形式:
    1、男女双方都应是无配偶的;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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