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立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常见的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有精神病人、未成年人。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这种形式的遗嘱因为有公证机关的公证,不容易产生争议。
4、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5、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6、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7、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