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遗弃罪。在女方流产只有10多天,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男方及家人趁着女方外出,把门反锁,把女方赶出家门。女方只好回娘家居住,同时男方还扣压女方的私人物品,要胁女方无条年签署不合理离婚协议,还恶人先告状,起诉离婚,女方为了不想再纠缠这没意义的婚姻,只好同意离婚,直到法院判决离婚,男方才把部分的私人物品交还给女方。这一过程男方及家人涉及遗弃罪吗?可以起诉吗?(在刚流产不能自理,突如其来的,没带任何随身物品的情况下赶出家门,并扣压了私人物品10个月)

2.虐待罪:婚后的几年里,由于女方长期遭受男方及其家人的侮辱、谩骂和强逼限制,导致女方的精神长期处于压抑和低落的状态,致使女方婚后,渐渐产生各种与情绪相关的疾病(牙齿大遍坏掉、胃炎、喉炎鼻炎、免疫力下降,不停的感冒,并且一病不好等),这些病症是婚前所没有的,并且产生了大量密密麻麻的看病记录!同时,由于男方的身体化验未明正常,经常烟、酒为伴,而女方的化验是正常的,不知是由于男方的身体的问题,还是由于被男方及家人虐待的原因,女方两次都流产了。而女方也曾因男方的暴力而报过警,但是没有做笔录,但是也有一份家庭暴力的报警证明,这些事例可以认定男方及家人存在虐待行为吗?再者,从以往的调查看,男方初中阶段,存在过暴力行为,而他的家人对收养的女儿长期实施虐待行为,导致她多次投塘自尽而被救等事例,这些可以起诉他们虐待罪吗?

离婚
2018-10-25 06:30: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5、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 发生家庭暴力,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虐待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
    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