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杨律师,您好!

    有关婚姻法中财产分配的问题我遇到一些实际的问题需要您帮忙指点。是这样的,我父亲与母亲多年来个性不和,到如今已无法相处。为了他们共同的幸福,我希望他们能离婚。但我父亲是一个十足的农村无赖,整天无所事事,从小未对我尽过养育的职责,现在离婚又想把家里所有的东西都归他所有,我们尽身出门。其实家里也就一栋村房和一些土地,也没什么值钱的,但我担忧给他后,他会变卖掉到时老无所依,所以决定这次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望杨律师能给予好的建议。

基本情况是:

    我父亲1956年,母亲1957年,1979年结婚的,共有一女(我1981)一儿(1987)。房子是我父亲祖上的地基在他们婚后所重建的。另有山林、田菜地、年底分红、茶园等。

    父亲脾气暴躁、自私、从小对儿女不关心,且经常打骂,对妻子更是百般刁难。母亲一直在痛苦中生活。

现母亲于2010.3来杭州与我们(子女)团聚,打一些小工,到现在2011.12期间未与父亲有过夫妻平常生活,实则已分居。

在分居的时间里,父亲一直以电话要求母亲(一直以吵骂居多)回去照顾他,但我们都未答应,他也意识到母亲与他已经不可能和好,所以自2012年来一直提出离婚,前提是家里的东西他都要。



现在有几点疑问,还望您抽空解答,不甚感激:

1、关于农村夫妻离婚,财产问题如果保护弱者? 

2、对于农村房舍,夫妻单方面是否有权处置买卖权?还有其他的土地、山是否有买卖权?或承包于他人的权利?

3、对于夫妻的债务(未离婚前),两人如何处理?是否会关系到儿女的责任?

4、关于老年人的赡养,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5、作为子女,如何去处理父母的婚姻问题?

离婚
2018-10-23 01:14: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婚前丈夫的债务与妻子无关。
    2、夫妻一方婚前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用于夫妻婚后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都负有偿还责任。
    4、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论夫妻是否离婚,夫妻二人均负有偿还责任。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 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即使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