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可以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情形,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涉及
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