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弟弟2009开始与女友恋爱至今,感情很好,本计划11年底结婚,但去年78月另外我弟弟曾经帮忙找工作的一个女人与其他几个女人一起用酒灌醉我弟弟,拉走后发生关系,并称怀孕,不愿意堕胎,与她父母天天来家、单位吵闹,进行逼婚,要求要弟弟与她领证后剩下孩子,并将复式楼过户到她名下、车子、和现金,从二十万到六十万升到一百万。我父亲患有有心脏病,弟弟怕影响父亲的病情,和影响工作的关系,今年一月份,一时糊涂,同意与她领取结婚证,只要她不再上面无理取闹,虽然没有钱,但同意写100万的借条给该女,但是领证后,该女仍然经常上门索要钱财,五月十八日该女就要生产,两人从未真正共同生活过。问:如果在哺乳期内,弟弟现在该如何才能诉讼离婚?我弟弟的女友和他一直属于正常恋爱,这种情况弟弟离婚是否会被那个女人举证成为过错方?该女是否构成婚姻诈骗?

离婚
2018-10-22 15:44: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哺乳期妇女自己提出离婚的,是能离婚的。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哺乳期内离婚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会基于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多分财产。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离婚案件,对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及争议是一并处理的,法院是按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收取诉讼费的,因此,在立案时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律师建议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可能。
    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庭审理时双方争议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自2007年4月1日之后,法院实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如果夫妻双方财产争议数额不足20万元,你就不必为此动脑筋了,因为,对离婚财产争议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法院不在加收财产费了。
    当然,律师在此并不是建议原告要α造或虚报诉讼材料,这样会引起法院立案人员的反感,甚至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而是要视情况而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