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丈夫性格不和结婚六年他一直对家庭不负责任,去年我们因为争吵我要求离婚,但我的条件是离婚把四岁的女儿给我,可是他不同意,本来我们在湘潭市有房子小孩子也在幼儿园读书,孩子长到四岁一直是由我父母一手带大的他也没出过抚养费,由于他一直不同意给女儿给我所以尽管已经分居一年可是没办离婚手续,我想为了女儿就这样过一辈子算了,可是现在他和他的家人都逼我离婚,现在他为了逼我离婚孩子就不让我父母带了。上个月他不要孩子上幼儿园了要求幼儿园退学费并且把孩子抱到湘乡的老家去了逼我离婚签字。因为我自己在常德有工作月工资也有三四千我有能力抚养小孩,但是为了孩子我可以向公司暂时申请停薪留职来带孩子。上个星期六我想把孩子接到湘潭来继续读书可是我去看孩子他和他的父母不允许我看更不允许我接走。可是我们还没离婚我现在要求不要他父母带我要自己带。但是他父母硬要抢着带还不告诉我小孩的去向,说要是我自己想看小孩就自己去找。我想通过上诉解决可是如果我们双方都极力争取要小孩我担心法院不会判给我。而且他们湘乡老家的条件很不好加上他父母的身体和教育方式也都有问题我不放心把小孩放到那种的环境下成长。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10-22 06:47: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若一方现在经济条件较差,法院会让另一方适当帮助。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
  • 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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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