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爸爸在施工工地上工作中一不小心从两三米高的地区摔了出来,把腰撞成骨裂了。老总第一次来医院门诊给了1000块就不管了,如今住院治疗六天了,花了8000多的治疗费了,如今还欠6000多治疗费。也要住院治疗好几天,老总说不关他的事,承包人也是逃避责任。我该怎么做?

2020-07-07 09:40: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建议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
    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应主张包工头支付,而主张该包工头上级有资质的发包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才存在工伤保险赔偿,无用工主体资质的“包工头”无法确定其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包工头是施工企业找来,并且要求其招募工人来干活,此时,包工头可以与施工企业构成一种接受委托的关系,包工头与所招募的工人一样,一起干活、负责施工,只是代替施工企业对工人进行管理,发放工资,很多情况下,包工头并不比工人多拿多少工资,就算比工人多点,也可以视为其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包工头所拿到的工资与承包工程所获得的利润是完全不能比的。
    因此,包工头与施工企业之间构成了委托管理的关系,包工头的行为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而非工程合同中的承包关系。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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