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