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一般法律是不允许的,也存在许多风险:
1.法律、法规对企业间直接借贷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并且规定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国有。
2.目前法律对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是予以禁止的,该种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按照广东法院的司法实践,一般会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在广东以外,各地法院做法就不尽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完全有可能会被收缴利息。另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出借方可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所以,企业间直接借贷无法按照有效合同处理,约定收取的利息无法保障实现,并有被处行政罚款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