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