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