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条例只是对拆迁补偿项目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拆迁房屋价值、拆迁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结合到具体的拆迁项目,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各个地方相关部门具体政策而定。
若地方法律法规或者条例对拆迁补偿项目有特殊规定的,在不违反上层法律条例的前提下,应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