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除: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三、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者存在以下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一)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无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解除:
(一)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二)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