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缺少资金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暂时缺少资金的,与劳动者协商延时支付;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假装缺少资金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1)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拖欠的工资;
(2)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向工会求助,由工会出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4)向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5)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职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讨要工资不受
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的一年内提出;
(6)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劳动者对
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讨要工资;
(8)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报警,等待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3、实际缺少资金,即将破产重组的,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