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