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将自己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委托他人。
需要提醒的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父母把子女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父母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对子女仍有法定监护责任,当子女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作为监护人还是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因将子女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而依法免除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受托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