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管辖

更新时间:2023-12-27 19:46
不当得利纠纷管辖
李亚楠
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
李亚楠
律师解答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范围,其纠纷管辖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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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楠
李亚楠
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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