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