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有效期,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受保护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也有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