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期办理机动车检验业务的,可以延期到疫情结束以后办理。对因逾期未检验可能导致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统一延长期限。
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但是,在疫情期间,市民群众确有驾车出行等生产生活需求,或者有疫情防控人员、物资运输等应急保障需求的,对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情形,公安交管部门将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