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自诉案件原告可以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1)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或协议后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2)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但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2、刑事公诉的案件原告不能撤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