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未取得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如果是忘记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