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而在某些情况下,诉讼费用并不是由败诉当事人承担,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