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