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买菜受伤不一定算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下班买菜受伤认定为工伤必须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在上下班途中;第二,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第三,是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第四是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的前提下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