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首先签订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就是说双方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只能向法院起诉,不能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书立案,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安排调解、开庭,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
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
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
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
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
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
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
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
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