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许可实施备案可以撤销,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