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子的统辖权应归谁

更新时间:2023-12-27 03:09
涉外离婚案子的统辖权应归谁
程杰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
律师解答
涉外离婚案件的统辖权归受理案件的法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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