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