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