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进行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第一,被继承人与继承的身份关系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第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第三,遗产所有权证明;
第四,如果有遗嘱提供遗嘱;
第五,当事人需要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