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失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20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公式一:权利人的损失=专利劝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量减少的总数*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公式二: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2、侵权获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20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公式:侵权人的获利=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数量*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一般以营业利润计算,特殊情况以销售利润计算)。
3、侵害专利权的许可费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21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参照许可费,专利和商标最大的不同是商标只按许可费来直接计算,而专利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可以按照三倍以下进行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般采取补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惩罚性的赔偿,只有在著作权侵权赔偿中可以按照稿费的2-5倍来计算赔偿额,另外就专利侵权赔偿在适用许可费来计算侵权赔偿时可以带有一些惩罚性。
4、法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21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5、诉讼合理支出
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关于何种情况下才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并且提交相应的票据,在查明确实的情况下,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票据,则不予支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告进行了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则相应费用就必然发生,被告就应当赔偿合理的费用,不以原告提交合法有效票据为要件,法院可以依据通常标准确定合理费用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