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手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一般提供如下手续:1、会见介绍信(函、证明)原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3、委托人身份资料复印件;4、委托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核对原件);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