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后要在15日内参加学习,拒不参加学习的,驾驶证会被公告停止使用,建议及时补学习。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考试。 2、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考试中被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需重新办理报名手续。 3、考试不及格者准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交纳报名考试手续费并办理报名手续(保留原考试合格的项目),可不再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 4、需要考试科目三的满分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或分所通知本人到指定考试场所约考科目三。 5、参加考试的人员未按约定时间参加考试的,需重新预约考试。 6、科目三考试车型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最高准驾车型确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