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所以,派出所不能开具单身证明。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二、办理单身证明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民政部通知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