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具体如下:
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判决或裁定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的对象是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而二审程序由享有上诉权的是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享有。
3、提起的条件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提起的条件是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可上诉。
4、提起期限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期限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是没有限制;二审程序提起期限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
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和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 上诉不加刑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